第二十条

有效

在县城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

在城区范围内,承运砂石、工程泥浆、预拌混凝土、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煤炭、土方和载运液体、气体、散装货物及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速度,全封闭运往处置地,不得沿途丢弃或者遗撒造成扬尘污染;载装污染物、运输特种危险品的车辆不得沿街停放,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