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保持沿街绿化设施的整洁美观,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绿化设施、踩踏、攀折花草树木;(二)向绿化带、树坑倾倒污水和抛撒废弃物;(三)擅自在城市绿化带内开设人行通道、挖坑取土;(四)其他损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