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县城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县城内进行景观亮化设计,应当保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适时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