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或者为违法买卖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