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购买北京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北京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北京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使用北京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