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执法第三十三条有效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查处。行业内部人员举报涉嫌严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经查实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提高奖励额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