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