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以非食用性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检疫证明、进出口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