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