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