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