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防止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采取防控措施误捕、误伤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放归或者采取收容救护措施。因保护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市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