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发现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区域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