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