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相关省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协作机制,推进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重点工程、监督防控的协调一致,逐步实现防治进展和监测信息共享,共同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