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对造成的水土流失结果依法承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向水行政部门举报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对举报并查证属实、为查处水土保持重大违法案件提供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由水行政部门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