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水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区水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