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水土保持设施纳入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单位未保存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管护记录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