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