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