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在沟道内私搭乱建、堆放物品;(二)随意取土、挖砂、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三)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干扰其正常运行;(四)其他影响水土保持设施正常功能的行为。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由市水行政部门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