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沟道内私搭乱建、堆放物品;

(二)随意取土、挖砂、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干扰其正常运行;

(四)其他影响水土保持设施正常功能的行为。

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由市水行政部门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