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九条有效下列地区严格限制开凿机井:(一)地下水超采区;(二)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三)水工程保护区;(四)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