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八条有效下列地区禁止开凿机井:(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二)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