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开凿机井应当经水务部门批准。凿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凿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水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