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