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急需用法规规范和调整的事项应当优先列入。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