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市人大代表和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众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论证、听证和评估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