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和修改法规案,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案人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