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和修改法规案,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案人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