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