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征求意见情况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其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等进行全面的审议,并且对是否作进一步审议修改或者提请表决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