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印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之前,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