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提案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