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经三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规案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有关重大问题经修改或者协调后得到解决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第三次审议法规案的程序继续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