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解释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