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解释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