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相抵触;

(二)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协调;

(三)不重复法律、法规规定;

(四)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依法设定;

(五)规定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