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相抵触;(二)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协调;(三)不重复法律、法规规定;(四)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依法设定;(五)规定明确具体、便于实施;(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