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法规,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起草;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的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积极主动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