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起草的法规草案,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其他有关方面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机关和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