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照立法项目的内容,分别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立法规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报告,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核后提出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说明原因,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