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三条有效立法计划包含审议类项目、调研类项目。提出立法计划的审议类项目,应当随申请立项报告提交法规初稿以及说明,说明应当包括调研起草情况,制定或者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规范的主要内容,涉及的重要体制、机制和措施,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提出立法计划的调研类项目,应当在申请立项报告中对立法必要性、需要规范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立法调研起草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