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等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征集法规立项申请;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立法联系点、社会公众等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制定、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