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本届五年立法规划;每年的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