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