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为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做好协调服务工作,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建立企业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

(二)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研究开发、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机构;

(三)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协同开展共性技术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