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支持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