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可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行为人无故拖延或者拒不支付清理费用或者治理费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