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