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征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5万元罚款;
(二)征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征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2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征占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