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