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与水文监测、气象监测、地质灾害监测、土地利用监测、沙化监测的合作和资源共享,提高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的预报水平和重大水土流失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