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到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进行备案。

监测单位的监测方法、监测手段应当接受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的监督,其监测成果应当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认可。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